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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广岳)(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1122********35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打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 ,现住新疆**开发区**生活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许,在新疆**开发区**大道**号**电厂**栋**号内,因何某某用手机看视频声音大影响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休息,二人发生口后扭打,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用左拳击打被害人何某某嘴部,导致被害人何某某下门牙被打掉两颗。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完毕,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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