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固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田某某驾驶京PP****小型轿车沿新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育才路交口红绿灯处,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田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并对田某某血样进行采集,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84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并未造成损害后果、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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