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二刑不诉〔2020〕Z95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孙町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濉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程程,濉溪县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傍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至濉溪县**镇**村**庄田某甲家,采取溜门进入的方式,进到田某甲的卧室内将田某甲放置在床上的1700元现金盗走。在被抓获当日田某某将盗窃的钱款退给被害人。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系限制行为能力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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