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3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村**,现住应城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2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6时许,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载乘妻子许风伢沿应城市古城大道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公园东门路口时,因违反分道通行、安全通行规定,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与舒X由东向西骑行横过道路的二轮自行车相撞, 田某某三轮电动车翻倒,许风伢跌出后摔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风伢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田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医疗救援和警方处理。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