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街道办事处**街**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室,利用手机在微信群内发布游戏充值退****,以能帮助被害人高某某退还在游戏内充值的钱为****,骗取高某某6**元。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室,利用手机在快手APP上发布解封微信号****,以能帮助被害人马某某解封微信号为****,骗取马某某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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