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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1********,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巷**号**单元**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时50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G****1 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贞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寿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书证: 查获经过、现场查处照片等;2.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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