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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56********,汉族,函授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小区**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晋E****8小型普通客车在高平市长平街华龙国际停车场路段挪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高平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醉酒驾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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