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村主任、党员,非人大、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6日18时40分许,我中队民警在龙山县长沙路果利河大桥路段执勤时,现场査获田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有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民警对驾驶人田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驾驶人田某某血样并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田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检测,龙腾司鉴中心【2019】毒检字第1003号鉴定意见书结果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8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资料;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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