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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1********,汉族,高中文化,万阁地产公司地产经纪,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市大祥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田某某从邵阳市大祥区大祥路“秦妈火锅店”醉酒驾驶牌照为湘******帝豪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大祥区邵州路“魏源酒店”地段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到案后,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资料及无犯罪、酒驾前科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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