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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道****组,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2020年5月6日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决定延长该案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19时40分,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吉A8****的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九台区四道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民乐路交汇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有需要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患病老人、系该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特殊情况,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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