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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31955****2312,中专文化,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8月8日9时59分左右,驾驶吉F****7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国安路中天供热公司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95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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