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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水区**镇**东路与**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73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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