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阜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公安局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辽L****0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5公里450米路口处,驶入道路左侧,与由东向南左转弯上S213线的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小刀”牌二轮电瓶车(鉴定属于机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8日阜蒙县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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