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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合奇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工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住新疆阿合奇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阿合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阿合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合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捡到被害人芦某某遗失的vivo牌手机。几天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通过微信名为“专业信用卡花呗套现”的好友套现被害人芦某某花呗额度2次,共计1000元。通过微信名为“专业信用卡花呗套现”的好友从被害人芦某某借呗中借款1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阿合奇县苏木塔什乡******站工地宿舍窃取被害人王某衣服口袋中的1500元现金,将现金藏在厕所后面的石头下。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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