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89********,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00时40分许,不被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方城县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城县券桥乡十二里河村南水北调运河桥上时,与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田某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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