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6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住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6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住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祖某某因反映高碑店北城办事处南辛庄村集体土地问题长期上访。2019年田某某、祖某某二人多次赴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访,先后45次赴高碑店信访局缠访,给政府施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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