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唐山**分公司******合同制工人,户籍所在地路南区*****楼*-*-*,现住开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与朋友在***小山羊烧烤店门口聚餐。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趁人不备,将隔壁桌被害人高某、邵某某的三部手机(2部苹果,1部华为)盗走。经鉴定,盗窃手机价值合计5100元。次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将盗窃的手机退还被害人,犯罪行为获得谅解。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主动投案并供述了盗窃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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