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9********,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清丰县**乡**村**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冯某某和曹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购买别人身份信息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天猫”商铺,而后出售给他人来获取利益。曹某某找到高某甲(另案处理),让高某甲花钱找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而后由曹某某收购。高某甲为谋取利益,发动齐某某、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找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通过申某某的介绍,向高某甲出售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通过出售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等,田某某获利200元。2020年11月10日,经公安机关查询,田某某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已被注销。2020年7月17日,田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学生证复印件,公司注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齐某某、申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在校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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