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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野)(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崆峒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7号小型轿车,沿本区滨河北路西向东行驶至“彩虹桥”西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2020年4月18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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