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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金良)(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7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田家寨乡田家寨村田家寨自然村**号,住府谷县田家寨乡田家寨村田家寨自然**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2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中午田**来到田利平家玩耍,被害人田**不在家,客厅只有田**的女儿在客厅玩耍,田**发现屋内客厅沙发上放着的一个小孩书包,书包里放着42张面值100元的4200元人民币现金,田**将4200元现金拿走离开了田**家,回到自己家后将偷来的4200现金放在自己睡觉的枕头下面。犯罪嫌疑人田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2020年8月22日被盗现金4200元返还给被害人田**,田**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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