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由仁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由仁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由仁强酒后驾驶辽A****5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南京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南京桥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由仁强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为11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由仁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由仁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由仁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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