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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申晓丹)(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辉县市*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由我院决定,于次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71999********,汉族,大学本科,学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社区*委*组,住鹤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上旬,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一套中国建设银行卡(银行卡号:621700250***********、开通的网银盾、绑定手机卡:18567******和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用绑定手机卡注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和微信,并绑定银行卡:621700250**********)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000元。2018年国庆节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一套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2920********、开通的网银盾、绑定手机卡:1346*********和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用绑定手机卡注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和微信,并绑定银行卡:62366829*********)和一套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开通的网银盾、绑定手机卡和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用绑定手机卡注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和微信,并绑定银行卡:6230521*********)、一套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9**********、开通的网银盾、绑定手机卡和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用绑定手机卡注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和微信,并绑定银行卡:62155919*********)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500元。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15日,被害人盛某某在延津县*乡*村其家中被他人通过以“*国际”和“*国际”两个APP进行投资理财为名,诈骗人民币24476元。其中被害人盛某某通过“*国际”被骗资金有11000元进入以犯罪嫌疑人申某某身份注册的支付宝账户1856*********后被转出,有6000元被骗资金进入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身份注册的支付宝账户134*********后被转出。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申某某近亲属帮助其退赔11000元,已于2019年12月11日发还被害人盛某某;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退赔6000元,已于2020年1月22日发还被害人盛某某,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后续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钱,朱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5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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