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25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长治市潞州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同事荀某某回家时在其居住的本市潞州区**小区内遇到高某,因怀疑妻子与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荀某某与高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因觉得自己吃亏,荀某某打电话叫来当晚同在一起吃饭的同事王某甲、龚某某、王某乙、申某某、郝某某。在**小区**内荀某某与王某甲、龚某某、王某乙、申某某、郝某某与高某发生争执,并对高某实施扇耳光、踢踹殴打行为。之后,荀某某与王某甲、龚某某、王某乙、申某某、郝某某又将高某拉至本区**镇**村附近一农地,质问高某与荀某某妻子关系一事,期间,荀某某对高某拳打脚踢并持土块击打高某背部。当日24时左右,高某趁机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高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与荀某某、王某甲、龚某某、王某乙、郝某某向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高某20000元,高某对申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不追究申某某的责任。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赔偿款收条等书证;荀某某妻子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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