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市选煤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晋A****号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新型能源营运机动车,沿太原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尖草坪区**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0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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