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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申某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醉酒后在萍乡市湘东区**街**号岗亭路段为挪动车位,驾驶赣******小车与停在路边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抽取申某某的血样送相关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1.59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仅为挪动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案发后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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