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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申永廷)(公开版)_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村,现住原籍,2020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看见被害人胡某某乘坐到黎城县城的公交车离开后,从自家厕所后的廊道内使用梯子爬到胡某某家房顶上,通过胡某某房前的一棵树进入到其院内,从窗户翻入胡某某居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申某某在胡某某家中从一整条红旗渠香烟中取走一盒,又盗得一盒黄果树香烟,后从原路返回到自家。盗窃物品价值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的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胡某某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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