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20时30分许,申某驾驶D*****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兰331省道小史店镇**村**桥北侧处时,将行人张**(1952年5月15日出生)撞倒,张**当场死亡,经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申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申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20和110,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申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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