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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申连营)(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申**,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727X,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刘集乡**村**,租住西安市长安区东门街道办**村。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3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申**醉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抗战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申**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检验结果为:85.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申**的行为符合第二款第二项“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且其本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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