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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三奴)(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7日9时许,临县碛口镇寨则山村村民陈忠锋因公路扬尘把自己的摩托车停在寨则山村委洞口跟前,致使司机贾建亮开的“乔头”搅拌站的混凝土罐车不能通行,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现场后让陈忠锋不要堵路欲将摩托车推离,随即与陈忠锋发生争执,白某某将陈忠锋摔倒在地并进行殴打,致陈忠锋面部受伤、胳膊、腿部擦伤。经法医鉴定:陈忠锋外伤致右侧颧弓骨折为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皮肤擦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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