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侦监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5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辽N****8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茶天线4km+117m处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姜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系自首。2020年9月17日经建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9月28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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