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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传营)(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小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籍贯:山东省汶上县,现住汶上县******。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薛某某与被害人薛某因购买电脑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薛某面部、左手小指受伤,经汶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薛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被害人已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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