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君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宜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宜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宜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他人在宜君县城西环路“麻辣上位”火锅店吃饭饮酒,当晚22时01分,白某某驾驶陕J*****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西环路“迈德思客”门前掉头,然后驾驶车辆沿西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婆大虾”饭店附近时,被宜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