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现住河北省沧县**镇**村,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下午,在沧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鲁某某发生打斗,白某某将鲁某某打伤。经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鲁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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