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0********,满族,高中文化,系盘锦市**公司**,现住盘山县**园**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4时40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辽L****8号现代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路**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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