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住**路**号**号楼**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因操作“**血糖检测仪设备及技术和**糖尿病解决方案”等项目没有资金,向合作公司梅河口市吉林**投资有限公司寻求注入资金,后双方成立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梅河口市吉林**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6000万元,美金544.50万美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间,白某利用职权私自挪用美金30万元用于偿还他人欠款,转给其妻子张某某人民币97万元用于个人理财,案发后白某返还所用资金并与吉林**公司刑事和解。
吉林**公司向检察机关建议,白某转给本公司的**血糖检测项目、**糖尿病数字化等项目已进入实施生产阶段,项目前景良好,需要白某继续工作,建议对白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白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发案单位刑事和解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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