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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文彦)(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松原市宁江区**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某日早,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进入本村村民失主吴某某家中,趁失主吴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失主吴某某的一条“耐克”牌运动裤盗走。经松原市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6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照片。

2.书证

(1)返还笔录:现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2抓获经过:2019年7月12日将白某某抓获。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9年7月12日在吴某某处扣押耐克牌裤子一条。

(4)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情介绍:白某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右室心肌梗死、心功能II级,急性肾衰、腹泻、酒精戒断综合征。

主任医师:石晶

(5)松原市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因白某某患

病,不适宜羁押,建议宁江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

(6)白某某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无前科劣迹。

3.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是康华体育运动城三百货店的店长,这条黑色耐克牌长裤是我家的商品,是去年的款式,原价268元,打88这后卖235元。我家的东西都是定价的,不能讲价。这条裤子肯定是我家的。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吴某某证:我来报案,我家被盗了,2019年6月1、2日晚上9点多的时候,我丢了一条阿迪达斯的裤子,裤子在我家东屋晾衣绳上挂着了。裤子是我今年5、6月份在江北步行街买的,当时花了1000多块钱买的,没有发票。我家被盗的时候我在家了,我在西屋睡觉了。门是关着的,但是没有锁上。我怀疑是我们村的白某某偷的,因为他平时好偷东西。第二天中午11点多的时候我看见白某某穿我那条裤子在我们屯子的小广场上溜达,我就跟白某某说这条裤子是我的,不是你穿的,你也穿不起,白某某紧忙就把裤子脱下来了,啥也没说,我就把裤子拿回家了。

:我昨天报案说我丢的是一条阿迪达斯的裤子,价值1000元,但我回家之后发现实际丢的是一条耐克运动裤,我买了能有一年了,当时花了300块钱左右买的。

5.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

:我在大约一个月前一天早上我去我们村吴某某家溜达,我看屋里没人,他家东屋炕上有条裤子我拿着穿身上了,当天下午我穿着这条偷来的裤子去广场溜达被吴某某发现了,他说这条裤子是他丢的,让我脱下来,我就脱下来给他了。

6.鉴定意见

松原市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耐克牌男裤在2019年5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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