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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旭龙)(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1********,蒙古族,中专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辽宁省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5时许,在北票市巴图营乡白塔子路段,驾驶辽G****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国钧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李国钧受伤,当日李国钧经抢救无效死亡。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国钧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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