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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旭)(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唐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在唐河县昝岗乡亲戚家吃饭,期间饮酒。后被不起诉人白某驾驶豫R****号轿车行驶至唐河县滨河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白某被带至唐河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

经鉴定,从送检的白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34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不起诉人白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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