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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林)(公开版)_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蓝田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0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晚21时40分许,白某某驾驶陕A****8号小型轿车,沿蓝田县三里镇温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看守所附近,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醇浓度为88.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民警在蓝田县看守所附近发现白某某涉嫌酒后驾驶。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当天其乘坐白某某驾驶的车辆被交警当场查获。

3、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提取白某某的血液。

4、血醇检验报告及告知笔录。证明:白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8.87mg/100ml。

5、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白某某对其酒后驾驶车辆供认不讳。

6、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明:白某某在户籍地辖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罚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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