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太原市晋源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号。2017年10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垂钓园内,因园内树木被撞坏一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左手食指掰断。经太原市晋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左手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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