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10622198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街,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花城**号楼**室。2020年10月1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02时45分许,白某某驾驶陕J4***3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龙湾隧道东侧加油站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检字【2020】第1134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40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白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行为发生在深夜,行人稀少时段,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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