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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第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住山西省怀仁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2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4时30分许,白某某驾驶晋M****2大运牌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左云具高庙村附近,与贾某甲驾驶的畜力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造成贾某甲当场死亡。经左云具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白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甲无责任。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贾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在事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被传唤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白某某系过失犯罪,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为化解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左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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