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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阜蒙县**镇**村**号王某家,向王某谎称去商店买菜将王某的绿色三轮电瓶车(欧皇牌)骑走,随后于当日在**镇本街将电瓶车以2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村的村民李某。经阜蒙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三轮电瓶车(欧皇牌)价格为6138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案后被骗得的电瓶车已经退还给王某,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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