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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82********,哈萨克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住新疆额敏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04时,被不起诉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新G****号小型轿车,在额敏县S201线1公里400米处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89mg/100ml,送血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3716号鉴定结论为:白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0.48mg/100ml。当事人白某某申请重新鉴定,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572号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白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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