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路**号,现居地:汶上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5时许,白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英克莱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汶上县***路***小区西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白某某驾驶的白色英克莱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经检验,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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