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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艳龙)(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43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白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路**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甲、白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9日下午5时许,在安新县端村镇西堤福祥居饭店院内,端村镇**村马某甲一家人在吃饭中,被不起诉人白某甲被马某乙叫去喝酒,在喝酒期间白某甲和马某甲因矛盾发生口角,后马某甲离开,白某甲又与马某甲家人发生口角,后白某甲被劝离开,离开后白某甲叫其哥白某丙一起找到福祥居饭店,在饭店院内白某甲和马某甲、马某丙等人发生殴斗,后被人劝离。到同日晚上9点多钟,白某甲又找到马某甲家理论下午打架事宜,在白某甲离开时,被不起诉人白某乙赶到,后对马某甲进行殴打,白某甲也上前对马某甲进行殴打,致马某甲受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马某甲的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26日白某甲、白某乙与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后果自行承担,不再追求对方责任。2019年8月26日,白某甲被进行依法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8月26日白某乙投案自首并如何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白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白某乙主动投案自首,且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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