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7********,瑶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贺州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其爱人李某某、女儿盘某甲到自家位于**村小地名叫“翁冲口”对面的山场上将杉树采伐出售获利。经鉴定,盘某某采伐林木地点位于**镇**村17林班7.1小班,采伐树种为杉木,涉及面积为0.51公顷(即7.65亩),总共采伐林木306株,总蓄积量20.2立方米,出材量14.1立方米。另查明,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盘某某到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平桂区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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