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盛**,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区人,务工,住**区***镇**村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再次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6日再次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8时30分,被害人陈*甲牵着侄子陈*乙沿**区**乡**路段上杨线靠东侧由北向南行走,被被不起诉人盛**无证驾驶“丰帆“牌三轮电动车从上饶市**区***镇**村驶往上饶市**区**滨城小区方向碰撞,造成陈*甲当场死亡、陈*乙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后盛**驾驶三轮车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民事赔偿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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