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咸阳**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镇**。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雅宏,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行驶至一号桥南口时,被陈阳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