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74********,汉族,初中文化,大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铁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驾驶辽B****9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柏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有限公司”门前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柏杨路的行人被害人李某某和某某乙。此事故致李某某和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和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6日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盛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和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盛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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